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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务公开 优化营商环境

2017-05-12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要求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企业和投资者评判一个地方发展环境的优劣,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当地的政务环境,政务透明度是衡量一个地方政务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尺。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区要切实提高认识,让政务公开成为一种行动自觉,让政务公开意识融入血液中、浸透到骨子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要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树立政府廉洁透明的良好形象。市政府在制定招商引资、政府扶持、加强监管等涉及投资者或企业重大权益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和投资者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其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行政执法等履行职责的政务活动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指南,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重点做好“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今年要在已公开市直部门权责清单、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在政府网站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和评价“放管服”情况、效果,接受群众监督,推动政府及其各部门更好依法规范履职。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编制工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加快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要着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围绕扶贫搬迁、重大水利工程、现代农业、生态环保等重大建设项目,做好审批、核准、备案等结果公开,落实责任,着力推进实施过程信息公开。按要求扩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履约信息等内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等内容的公开力度,着力提高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要着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营商环境状况测评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要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投资者、企业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各部门、各乡镇区要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要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对北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改造升级,增设手机版,加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明确开办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切实解决更新慢、“雷人雷语”、无序发声、敷衍了事等问题。

  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监督,增强政务公开实效。继续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乡镇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指导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做好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宇

责任编辑:张熙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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