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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送达公告

2020-09-04      

  刘国军身份证号:21138119740119101X

  高玉贵身份证号:211381197306100239

  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对你们违法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刘国军、高玉贵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票市泉巨永乡存珠营村盗挖战国红玛瑙石的行为,已违反了《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属违法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影像资料。

  我局已于2020年8月11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们未在法律规定日期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采矿行为,对现场采坑进行填埋,消除安全隐患。

  2.对刘国军、高玉贵违法采矿行为处以罚款,罚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整)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执行。上述款项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后交到建设银行北票支行,账号21001720504050005334,或朝阳银行北票支行,账号:967012010100021124。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票市人民政府或朝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海鹏 李晓明 电 话: 5095602

  地 址: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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