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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城乡参保居民的一封信

2020-01-10      

  根据《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规定和待遇标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在规定缴费期参保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待遇年度”),未在缴费期缴费的设立待遇等待期,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入学当年,在原参保地未参加医疗保险,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起始期提前至入学当天。

  (二)孤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重残人员(一、二级)等贫困人口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新参保的和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人员设立90天待遇等待期(不跨年度);连续参保两年以上,中断缴费一年以内的人员,再次参保设立7天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不跨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随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父(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延迟办理参保手续的设立7天等待期。

  (五)6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回到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城乡居民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费用,设立7天的待遇等待期。

  (六)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在终(中)止原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后30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按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从原医保停止享受待遇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0日以上(不跨年度)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缴费的设置7天待遇等待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效前,仍享受原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条 鼓励连续参保缴费,实行连续缴费年限与支付标准挂钩机制,连续缴费2年及以上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整合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时间连续计算,中断缴费一年后再次参保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第三条 参保人缴费后,因参军、就业、户籍、学籍转出本市及死亡等,在医保待遇生效前,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的保费。

  第四条 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年。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不包括起付标准,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第五条 门诊统筹待遇。

  (一)普通门诊。参保人本着就近的原则,可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层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域内二级医院层级,各选择一所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校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在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20元/季;设置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120元/年,每季度支付限额为30元;村卫生室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年;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起付标准以下和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病种见《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额报销。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季度90元,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5%比例支付。

  (三)门诊大病。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和器官移植的患者可办理门诊大病。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人600元/年,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支付比例与住院支付比例相同,门诊大病不设封顶线。

  (四)急诊。因急危重症在本市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且住院的,抢救期间24小时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比例支付,死亡的参照执行。因急危重症在异地就医急诊抢救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就医普通住院标准支付,普通急诊救治且住院的24小时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按异地就医普通住院标准支付。

  第六条 普通住院待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以下标准支付,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支付。

  (一)起付标准。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确定,在待遇年度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年起付标准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含专科)500元、三级医院600元、三级甲等医院700元、外转医疗机构起付线1200元。

  参保人在一个待遇年度内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市域内就医,起付标准依次下降100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100元止;外转就医,起付标准依次下降200元,直至起付标准降至200元止。市域内就医与外转就医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精神病,甲、乙类传染性疾病在规定专科医院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5%;二级医院(含专科)支付比例为70%;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65%;三级甲等医院支付比例为60%。

  (三)转外就医。参保人转外就医的,应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有相关转诊就医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5%;没有相关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的15%;参保人未经备案,在异地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的35%,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直接结算的按就医地标准执行,未直接结算的按本地标准执行。

  (四)异地就医。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参保人长期居住异地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省内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按就医地的入出院标准、起付标准执行;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补充保险按本地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直接结算的按就医地标准执行,未直接结算的按本地标准执行。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按照就医地规定的入出院标准及支付范围执行;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补充保险按本地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直接结算的按就医地标准执行,未直接结算的按本地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整形、美容、矫正治疗、健康体检等。

  (六)不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的。

  (七)参保人因违法、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精神病除外)、吸毒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八)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规定的。

  北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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