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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20-0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辽宁省财政部门、朝阳市财政部门和北票市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六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八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形式

  十八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需进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以下情形采用集中采购形式:

  1.在《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之内,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应依法执行集中采购。

  2.北票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用分散采购形式。

  第十九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需到财政部门备案后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朝阳市财政部门批准。

  (三)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朝阳市财政局申请批准,经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向朝阳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朝阳市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七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品目及采购限额标准、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条 各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须按辽宁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以及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三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按相关规定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崔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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