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扶贫资金使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8]629号)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发的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财政资金及地方债券等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扶贫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扶贫资金使用主要瞄准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第六条 扶贫资金使用以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为核心,以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危房改造、低保兜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重点,以贫困县6项退出指标、贫困村8项退出指标、贫困人口5项退出指标为标准,全力聚焦脱贫攻坚。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后30日内下达本级指标,依据本年度政府部门制定的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指导意见,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申请拨付资金,要切实加快扶贫资金拨付进度。
资金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八条 扶贫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合理规范使用扶贫资金。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使资金和项目有效衔接。为确保精准扶贫,到户资金全部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九条 全面推行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扶贫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扶贫脱贫公开栏,公开各级财政资金比例,公开扶贫政策,公开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公开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乡、村两级分别对本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情况、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情况、贫困村退出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实现情况进行公告、公开、公示。具体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条 加强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建立“资金结转结余率”指标与绩效考核评价挂钩制度,如确有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盘活的结转结余扶贫资金继续安排用于脱贫攻坚,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扶贫资金闲置浪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部门应按照《辽宁省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工作实施方案》(辽财库[2018]305号)的通知要求,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推动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部门严格按照《北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资金使用绩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纪委监委、审计、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资金的使用、到户、结余、效益等情况。积极配合巡视、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监督等上级部门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上述部门发现的资金类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书面意见。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视其情节,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