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灵活
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辽人社﹝2017﹞20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停止办理补缴人员范围
1.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一律停止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2.离开(含解除关系、开除、离职、辞职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一律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身份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