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我市治安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要求部署及朝阳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北票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市扫黑办和市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北票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检举、揭发、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2.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
3.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4.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给于奖励。
5.举报顺序以有关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市扫黑办、市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2.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3.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熟悉的;
4.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5.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三、奖励范围
(一)举报具有一定价值、影响较大的案件线索。
(二)积极参与“扫黑除恶”行动,多次提供线索,具有一定价值的。
(三)举报在逃涉黑社会性质犯罪人员、涉恶类犯罪集团人员的。
(四)举报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治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五)举报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六)举报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七)举报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八)举报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九)举报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十)举报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十一)举报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
(十二)举报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十三)举报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经核查属实的。
(十四)举报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具有价值的,经核查属实的。
四、奖励资金
北票市人民政府设立举报奖励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五、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团伙审判定罪的,每案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头目,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恶类犯罪集团骨干成员,法院最后审判定罪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每抓获1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六、附则
(一)群众举报事实由公安机关进行核查认定。
(二)市扫黑办建立举报记录制度,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三)市扫黑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并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四)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情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2018年8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