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发:(身份证号:211319196011203414)
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日前后,擅自在西官营镇梁杖子村发掘木化石的行为,违反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国土资行处字【2017】(002)号),并于2018年1月22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因采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北国土资催告字【2018】(002)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该催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国昌 冯皓
电话:0421—5095628
地址:北票市国土资源局212室
北票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