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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04-17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和焚烧秸秆行为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及防火区

  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20日。

  森林草原防火区为全市范围内有林地、草原边缘200米以内范围。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基本草原及其周边200米以内范围,军事设施、油库、炸药库等重要危险源及其周边200米以内范围。

  二、秸秆禁烧期及禁烧区

  如无北票市人民政府特殊批准,全年任何时间、全市任何区域严禁焚烧秸秆。

  三、严禁行为

  1.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2.烧火取暖、野外吸烟、放孔明灯、丢弃火种、烧纸祭祀;

  3.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4.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5.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6.其它易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

  对于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违规用火的,市林业、畜牧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以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的罚款或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赔偿森林草原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焚烧秸秆的,市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做出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头、人头。要本着“森林有界、防火无界”的原则,强化区域协作,发现火情及时沟通、相互支援。护林管理员、草原管理员等农村专管人员和巡查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巡查监管,及时制止野外用火、焚烧秸秆等行为。

  (二)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地政府应在一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立即按规定报告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瞒报迟报火情的,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形式,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及防扑火知识,特别是加强对“12119”防火报警电话的宣传,切实增强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和秸秆禁烧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广大市民请认真遵守公告内容,共同保护好我们的森林草原资源,维护好我们的自然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刘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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